改名的法定性
改名的法定性
首先,我们需要知道的是,公民有权更改自己的名字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:“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。”
改名之后,我们需要领取新的身份证。《身份证法》第十条规定:“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,应当填写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,交验居民户口簿。”要更改身份证的姓名,实际上相当于重新换领一个新的身份证。所以,必须首先更改户口上的姓名,因为换领身份证要交验户口,身份证与户口的姓名必须保持一致。
下面具体讲一讲公民变更姓名时有哪些规定。
关于改名问题的有关规定是: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,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;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,原则上不予更改,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如属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等的,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。
“正当理由”通常指: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,或称氏改为姓名的;僧人、道士、尼
姑等还俗,法名改俗名的;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。
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,但在实际操作中是有很大难度的,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了。
具体法律法规如下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公民变更姓名,依照下列规定办理:一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或者父母、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,公民有权利变更姓名。二、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”
变更姓名需要按以下程序进行:18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,由家长提交书面申请,父母离婚的,还需持离婚证影印件及父母双方的申请;18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,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、工作单位或街道证明,由民警调查核实后,报派出所所长审批。
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,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
的一项登记。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,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,公民不能自行改动。
(1)姓名变更
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,由民警自己掌握。10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,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。上学后至16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,由派出所所长审批。16周岁以后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。
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,不得变更姓名。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,原姓名作为“曾用名”备查。
(2)出生日期的变更
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,应出具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,经民警调查属实后,经批准方能变更。
(3)民族成份变更
户口登记机关只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办理变更手续。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,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;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由地(市)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;有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,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,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审批。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,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族成份,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;如父母亡故,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,由本人选定改变;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,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族成份。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,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,成年人不应改变,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。
写一份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,盖章后带户口簿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。投档案后大约7或15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,户口簿里面会写明曾用名是什么,现用名是什么。
按照户籍管理条例规定,公民可以改名字,具体流程如下:
①本人申请一份(基本情况,合理理由,新名字)。
②单位人事部门开证明。
③到派出所交申请,交证明,并填写一张申领表,2周后即可办理改名字事宜。
④改名字时带上户口本,再重新办理身份证。
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《姓名登记条例(初稿)》,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,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。
《条例(初稿)》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: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,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。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,可按照双姓起名,但不算作复姓。
对于公民取名用字,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。《条例》规定: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;违背民族良俗的;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。
考虑到我国姓名单姓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、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
个汉字,《条例》规定: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、译写汉字的以外,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、六个汉字以下。
《条例》规定,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、字母、数字、符号:
①已简化的繁体字;
②已淘汰的异体字,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;
③自造字;
④外国文字;
⑤汉语拼音字母;
⑥阿拉伯数字;
⑦符号;
⑧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。
同时,《条例(初稿)》中还规定,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、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,
条例实施后,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,以一次为限。《条例(初稿)》还规定,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,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,处800元以下罚款。
公民申请变更姓名,需持下列证明材料:
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(16岁以下的,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);
②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,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,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;
③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④属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,须提交单位、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,在校学生,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,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(村)委会出具证明,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,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(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,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,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
所户籍室办理)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。
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:
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;
第二是理由要充分;
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,且一生只能更改一
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,领取申请表格,并提供所需资料,经审批后即可改名。
改名一定要慎重,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、社保、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,若处理不好,也会产生许多麻烦。
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,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,从法律上来说,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,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。
公民的姓名更改后,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,公民以原名字存款、炒股、繳纳、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,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,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