====《滴天髓》③====
====《滴天髓》③====
十三、体用
道有体用,不可以一端论也,要在扶之抑之得其宜。
原注:有以日主为体,提纲为用。日主旺,则提纲之食神财官皆为我用:日主弱,则提纲有物,帮身以制其神者,亦皆为我用。提纳为体,喜神为用者,日主不能用乎提纲矣。提纲食伤财官太旺,则取年月时上印比为喜神;提纲印比太旺,则取年月时上食伤财官为喜神而用之。此二者,乃体用之正法也。有以四柱为体,有以化神为体,四柱为用,化之真者,即以化神为体,以四柱中与化神相生相克者,取以为用。有以四柱为体,岁运为用,有以喜神为体,辅喜神之神为用,所喜之神,不能自用以为体用辅喜之神。有以格象为体,日主为用者,须八格气象,及暗神,化神,忌神,客神,皆成一体段。若是一面格象,与日主无干者,或伤克日主太过,或帮扶日主太过,中间要寻体用分辨处,又无形迹,只得用日主自去引生喜神,别求一个活路为用矣。有以日主为用,有用过于体者。如用食财,而财官食神尽行隐伏,及太发露浮泛者,虽美亦过度矣。有用立而体行者,有体立而用行者,正体用之理也。如用神不行于流行之地,且又行助体之运财不妙。有体用各立者,体用皆旺,不分胜负,行运又无轻重上下,则各立。有体用俱滞者,如木火俱旺,不遇金土则俱滞,不可一端定也。然体用之用,与用神之用有分别,若以体用之用为用神固不可,舍此以别求用神又不可,只要斟酌体用真了。于此取紧要为用神,而二三四五处用神者,的非妙造,须抑扬其重轻,毋使有余不足。
十四、精神
人有精神,不可以一偏求也,要在损之益之得其中。
十五、月令
月令乃提纲之府,譬之宅也,人元为用事之神,宅之定向也,不可以不卜。
原注:令星乃三命之至要,气象得令者吉,喜神得令者吉,令其可忽乎?月令如人之家宅,支中之三元,定宅中之向道,不可以不卜。如寅月生人,立春后七日前,皆值戊土用事;八日后十四日前者,丙火用事 ;十五日后,甲木用事。知此则可以取格,可以取用矣。
十六、生时
生时乃归宿之地,譬之墓也,人元为用事之神,墓之定方也,不可以不辨。
原注:子时生人,前三刻,三分壬水用事;后四亥,七分癸水用事。评其与寅月生人,戊土用事何如,丙火用事何如,甲未用事何如,局所用之神,与壬水用事者何如,癸水用事者何如,穷其浅深如坟墓之定方道,斯可以断人之祸福。至同年同月日而百人各一应者,当究其时之先后,又论山川之异,世德之殊,十有九验,其有一验者,不过此则有官,彼则子多,此则多财,彼则妻美,为人异耳。夫山川之异不惟东西南北,迥乎不同者,宜辨之,即一邑一家,而风声气习,不能一律也。世德之殊,不惟富贵贫贱,绝乎不侔得者宜辨之,即同门共户,而善恶邪正,不能尽齐也。学者察此,可以知其与替矣。
十七、衰旺
能知衰旺之真机,其于三命之奥,思过半矣。
原注:旺则宜泄宜伤,衰则喜帮喜助,子平之理也。然旺中有衰者存,不可损也;衰右有旺者存,不可益也。旺之可损,以损在其中矣;衰之极者不可所当损者而损之,反凶;实所当益者而益之,反害,此真机,皆能知之,又何难于详察三微奥乎?
十八、中和
既识中和之正理,而于五行之妙,有全能焉。
原注:中崦且和,子平之要法也:“有病方为贵无伤不是奇”,举偏而言之也。至于格中如去病,财禄丙相宜,则又中和矣,到底中和,乃为至贵。若当令之气数,或身弱而财官旺地,取富贵不必于忠也;用神强,取富贵而不必于和也;偏其古怪,取富贵而不必于忠其和也。何也?以天下之财官,止有此数,而天下之人材,惟此时最多,皆尚于奇巧也。
十九、源流
何处起根源?流到何方住?机括此中求,知来亦知去。
原注:不必论当令不发令,只论取最多最旺,而可以为满局之祖宗者,为源头也。看此源头,流到何方,流去之处,是所喜之神,即在此住了,乃为好归路,如辛酉,癸巳/戊申,丁巳,以火为源头,流至金水方即住了,所以富贵为最,若再流至木地,则气泄为乱。如未曾流到吉方,中间即遇阻节,看其阻住之神何神,以断其休咎,;流住之地何地,以知其地位。如癸丑、壬戌、癸丑、壬子,以土为源头,止水方,只生得一个身子,而戌中火土之气,得从引助,所以为憎也。
二十、通关
关内有织女,关外有牛郎,此关若通也,相邀入洞房。
原注:天气欲不降,地气欲上升,欲相俣相和相生也。木土而要火,火金而要土,土水而要金,金林而要水,皆是牛郎织女之有情也。中间上下远隔,为物所间;前后远绝,或被刑冲,或被劫占,或隔一物,皆谓之关也。必得引用无合之神及刑冲所间之物,前后下下,授引得来,能胜劫占之神,能补所缺之物,明见暗会赠运相逢,乃为通关也。必得引用无合之神,及刑冲所间之物,前后上下,援引得来,能胜劫占之神,能补所缺之物,明见暗会,岁运相逢,乃为通关也。关爱而其愿遂矣,不犹牛郎织女之入洞房也哉?
二十一、官杀
官杀混杂来问我,有可有不可。
原注:杀即官也,同流共派者可混也;官非杀也,各立门墙者,不可混也。杀重矣,官从之,非混也;官轻矣,杀助之,非混也。败财与比肩双至者,杀可使官混也;比肩与劫财两遇者,官可使杀混也。一官而不有生印者,杀助之,非混也;一杀而遇食伤者,官助之,非混也。势在于官,官有根,杀之情依乎官;依官之杀,岁助之而混官,不可也。势在于杀,杀有权,官之势依乎杀;依杀之官,岁扶之而混杀,不可也。藏官露杀,干神助杀,合官留杀,皆成杀气,勿使官混也;藏杀露官,干神助官,合杀留官,皆从官象,不可命杀混也。
二十二、伤官
伤官见官果难辨,可见不可见。
原注:身弱而伤官旺者,见印而可见官。身旺而伤官旺者,见财而不见官,伤官旺,财神轻,有比劫而可见官。日主旺,伤官轻,无印绶而可见官。伤官旺而无财,一遇官而有祸。伤官旺而身弱,一见官而有祸。伤官弱而财轻,一见官而有祸。伤官弱而见印,一见官而有祸。大率伤官有财,皆可见官,伤官无财,皆不可见宫。又要看身强身弱,何财官,印绶、比肩不同方可,不必分金、木、火、土也。又曰伤官用印,无财不宜见财,伤官用财,无印不宜见印,须详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