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十干配合性情与十干合而不合
论十干配合性情与十干合而不合
合化之义,以十干阴阳相配而成。
河图之数,以一二三四五配六七八九十,天之道也,故始于太阴之水,而终于冲气之土,以气而语其生之序也。十干之化,以甲乙丙丁戊配己庚辛壬癸,后天之道,故始于土而终于火,以质而语其生之序也。盖未有五行之先,必先有阴阳老少,而后有冲气,故以土终之。有五行万物,又生于土,而水火木金,亦故以土先之。是以甲己相合之始,则化为土。土生金,故乙庚化金次之。金生水,故丙辛化水又次之。水生木,故丁壬化木又次之。而五行编前,先之以土,相生之序,自然如此。此十干化合之义也。
所谓性情,何也?盖既有配合,即有向背矣。甲用辛官,透丙作合,而官非其官。甲用癸印,透戊作合,而印非其印。甲用己财,己与别位之甲作合,而财非其财。如年己月甲,年上之财,被月合去,而日主之甲己无分。年甲月乙,月上之财被年合去,而日主甲己不与。甲用丙食与辛作合,而食非其食。此四喜神,因合而无用也。
甲逢庚煞,与乙作合,而煞不攻身。甲逢乙劫,与庚作合,而乙不劫财。甲逢丁伤,与壬作合,而丁不伤官。甲逢壬枭,与丁作合,而壬不夺食。此四忌神因合而化也。
盖有所合,则有所忌,逢吉不为吉,逢凶不为凶。即作六亲言之,如男以财为妻,而被别干合去财,妻能亲其夫乎?女以官为夫,而被别干合去官f夫岂能爱其囊乎?此所谓配合之性情也。
十干合而不合
十干化合之义,前田既明之矣,然而亦有合而不合者,何也?
十干相配,非皆合也;既合之后,非皆能化也。上篇论十干相配而合,本篇论十干配而不合。学者宜细辨之。化之义另详。
合而不合者,隔于有所间也。如甲与己合,而甲己中间以庚事之,则甲岂能越克我之庚而合己。以乙间之,则己岂能越克我之乙以合甲。此制于势也,合而不敢合也。又如隔位太远,如甲在年干,己在时上,如人地北天南,不能相合一般,然于有所制而不敢合者,亦稍有差。合而不能合也,半合也,其为祸福得十之二三而已。
又有合而无伤于合者,如甲生寅卯,月时两透辛官,以年丙合月辛,是为合一留一,官星反清。甲逢月刃,庚辛并透,丙与辛合,是为合官留煞。而煞刃依然成格,皆无伤于合。
又有合而不以合论者,本身之合也。盖六阳逢财,六阴逢官,俱是作合,惟是本身十干合之,不为合去。假如乙用庚官,日干之乙为庚作合,是我之官自我合之,何为合去!若庚在年上,乙有月干,则月乙先去合庚,而日干反不能合,是为合去也。
又有争合妒合之说,如两辛合丙,两丁合壬之类,到底终有合意,但情不专耳。若以两合一,而隔位全无争妒。如庚午乙酉甲子乙亥,两乙合庚,甲日隔之,此高太尉命。仍作合煞留官,无减福也。
书云,合官不贵。本是至论,而或以本身之合为合,或以地支之合为合,如辰与酉合,卯与戌合之类,皆作合论,谬甚矣。